江苏省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提示
发布日期:2019-04-17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条款适用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网上申报时,系统根据申报信息自动识别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动计算、提示减免税额,系统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基础信息自动生成相应的减免税申报附表,纳税人完成申报并保存纳税申报表时,系统会再次进行自动校验,确保纳税人精准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最大限度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充分、足额享受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详细税收政策,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栏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