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提供跨境物流辅助、邮政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日期:2019-03-29
提供跨境物流辅助、邮政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跨境物流辅助、邮政等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1.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