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19〕216585号
2019.6.17
淮安泽景林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MA1W5UWL2C)
我局(所)于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28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场所,无购进货物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其生产经营不真实,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企业向上海绅衔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为31835951-31835975,32031896-32031920,金额合计4990128元,税额合计848322元,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