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浅炸食品的增值税税率
日期:2019.7.17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我司主营鸡肉产品,适用农产品初加工9%的税率,目前我公司开发新产品,新产品是将鸡肉产品经过浅炸,即过油定型,但产品97%还是生的,不能直接食用。请问这类产品应该适用9%还是13%的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符合上述条款的,适用税率9%, 不符合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