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销售额的双重标准改变纳税人身份类别
留言时间:2019-08-02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销售额的确定既然有明确规定,为什么要双重标准界定纳税人身份?征收是用2016(36)号文件明确的“销售额”定义,重新划分身份类别时把票面金额(不扣代收代付)作为了销售额,扩大了一般纳税人范围
附件
请给解疑.doc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6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对财税〔2016〕36号及附件理解的困惑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2016)36号文及附件中明确规定为现代服务业中“商务辅助服务业”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附件2明确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对人力资源销售额确定没有赘述,在实际纳税管理中,是参照此办法和生活旅游业模式界定销售额的。
(注: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但从2019年6月份开始,人力资源企业被重新界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类别时,税务机关开始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未扣除实际代收代付的费用为销售额,即以票面全额为销售额,以销售量为依据改变了纳税人的类别。由小额纳税人改为一般纳税人。
人力资源企业的代理费管理费等收入与代收代缴的工资、社保费用相差甚远。(单个人员:工资+社保,最低也在3000元,代理费却只有30-50元)如果用这种办法界定企业的身份,可以说这个行业一网打尽,几乎不存在小额纳税人,即便是小微企业也会归入一般纳税人行列。工作量和税收增加远远多于营改增之前,特别是实际销售额很低的小微企业承担税收,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见了。
希望能给以解释:这个行业销售额的确定既然有明确规定,为什么要双重标准界定纳税人身份?征收是用2016(36)号文件明确的“销售额”定义,而近期重新划分身份类别时把票面金额(不扣代收代付)作为了销售额,有意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还是地域自己扩大税源之举?
如果是国家税务局的明文规定,希望能给文件的文号以便学习理解。目前这个行业都在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