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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违约金是否开票和缴增值税

09-29 我要评论

江苏省税务局:采购方违约金开票问题

日期:2019-09-19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监理单位违约更换监理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缴纳违约金10000元,我公司收到该笔款项,是否应该开具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上述范围,不需要缴增值税,不能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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