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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过路过桥发票监制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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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过路过桥发票监制章问题

日期:2019-04-10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您好,请问过路过桥的发票是否可以使用旧式的监制章,该发票开具时间是2019年1月14日,今日拨打12366两个坐席均回答1月30日前开具的过路过桥都可以用于报销,但网上并无明确规定,求教?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作废,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苏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已印制的发票,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监制已印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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