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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税

留言时间:2019-04-24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股改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相关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一年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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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05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不用交,但是如果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话,需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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