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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支付个人报酬取得第三方发票!无锡***医药技术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1]105号

案件名称 无锡***医药技术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与相关个人签订《产品推广代理协议》,在授权区域为你单位推销产品,约定按销售业绩作为结算报酬(代理费)的依据。在支付上述个人报酬时,取得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第三方增值税普通发票158份(发票内容:住宿费、会务费、办公品、咨询费、广告费),价税合计1987352.48元,已于发票取得当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已预缴企业所得税505097.77,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纳税人名称 无锡***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4339D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04339D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贾祥波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50%罚款计252548.8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9-1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9-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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