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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收款、少申报、不入财务账、不开发票的情形!苏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1]60号

案件名称 苏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2016年至2019年,你单位在提供车辆维修服务时,存在已收款、少申报、不入财务账、不开发票的情形,2016年应报未报维修收入2820046.6元(不含税),2017年应报未报维修收入3647276.69元(不含税),2018年应报未报维修收入3704798.56元(不含税),2019年应报未报维修收入3405869.2元(不含税),同时成本也未结转,2016年少结转成本1140809.6元,2017年少结转成本1290211.96元,2018年少结转成本1235312.99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共计2176134.38元,同时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造成少申报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679237元,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357064.73元,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469485.57元,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3405869.2元。

 此外,2016年至2017年你单位发生下列尚未扣除的成本费用: 1、2017年取得并支付苏州汇和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费发票621000元。 2、2016年对租赁的4S店面进行装修,补充提供了2016年装修发票共计1916496元,当时未取得发票也未入账。合同租赁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发生装修费用已支付1866496元,从原法定代表人周某银行卡支付给装修承包人李某某共计1715800元,另有150696元为现金支付,尚余50000元保证金未支付。

据你单位反映,上述装修工程在2016年4月部分完工,完工金额计1616496元,余下部分在2017年7月完工,完工金额计300000元。该装修工程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从完工次月起在剩余租赁期内进行分摊,经计算,2016年应分摊646598.4元,2017年应分摊1269897.6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共计2176134.38元,补缴 2016年企业所得税258159.65元,补缴 2017年企业所得税116541.78元,调增后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888.66元,调增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43429.5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苏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93X9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093X9

法人证件号码 3****************1

法人姓名 沈某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2176134.3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88067.19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374701.4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7350.7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8-3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8-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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