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废活性炭处置利用项目”是否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留言时间:2021-09-08 答复时间:2021-09-14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咨询“废活性炭处置利用项目”是否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公司已取得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为:处置、利用废活性炭。该项目的环评批复所述工艺为:废活性炭通过筛分机筛选—双轴螺旋输送机破碎输送—干燥—活化炉—产品。该项目涉及到处置和利用两个环节,请问该项目的两个环节是否全部适用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序号2类别公共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项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附件的规定,享受优惠的危险废物处理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