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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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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日期:2019-06-28

来源: 江苏省税务局

问:我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母公司(总部)在欧州。

我们可不可以仅以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向税务局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呢?听说避免双重征税的条款里有这一条。

因为在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表格里-拟享受协定的条款里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我们都不具备。所以不知道怎样才能申请到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能告知一下吗?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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