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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总分机构转移存货,总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分公司?

09-29 我要评论

江苏省税务局:总分机构转移存货

日期:2019-10-29

来源: 江苏省税务局

问:无锡总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和劳保用品,50%调拨给常州分公司,按采购价结算,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各自在无锡和常州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无锡交纳。请问无锡总公司调拨给常州分公司的原材料和劳保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总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分公司?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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