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已购买但未曾完全使用的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日期:2019-08-16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有一个企业,占地50亩,其中有24亩地开发使用了,建起了车间和办公大楼,但是在同一院墙内,还有26亩地闲置长着荒草,请问 土地使用税 是按照50亩 缴纳,还是 按24亩计算缴纳?而房产税计算时,是不是把24亩地乘以二,计算土地价值,然后 分配到24亩地的各个房产上计算缴纳房产税?假设建筑面积 是26亩,那么分配到房产上的土地价值就是按26亩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1、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三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以土地使用面积价值加上房产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