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江苏  >  江苏省税务局:进项抵扣后企业所得税问题

江苏省税务局:进项抵扣后企业所得税问题

进项抵扣后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10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增值税抵扣后开票方被税务局认定为失控发票,我公司已经进项转出了,补交了增值税。两年后,现在税务局又要我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而开票方已在2017年关门,我公司的业务也是真实发生的,补税的税务局要求我们根据总局所得税凭证管理办法提供证明资料,国地税合并后又找不到税务局的公告,想知道具体政策以及怎么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2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税服务-涉税查询-法规库查询-高级查询,年度栏输入2018序号栏输入28查询到该文件。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