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企业向个体工商户借款产生的利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日期:2019-08-08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企业向个体工商户借款产生的利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