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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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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日期:2019-08-19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根据文件规定,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具体要求了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的范围。请问:(1)腌制、泡制的蔬菜是否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2)干木耳、干香菇、干的紫菜、干海带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属于上述列举工序的才可以享受流通环节优惠。脱水的木耳、香菇和海带在附件列举中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腌制、泡制的蔬菜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列举工序的,属于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范围。自产自销腌制、泡制的蔬菜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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