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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销毁超过国家规定保质期限啤酒,其进项税额需要作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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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销毁超过国家规定保质期限啤酒,其进项税额需要作转出吗?

日期:2019-08-16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啤酒经销企业销毁超过国家规定保质期限的啤酒,其对应进项税额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需要做进项转出。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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