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涉税
日期:2019-08-27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涉税
问:2012年自己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加工特殊塑料制品,2015年以独资企业和另外2个自然人为股东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准备将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独资企业股东变成自己,也就是说让有限公司内都是自然人股东,没有独资企业股东,请问转让有限公司中的独资企业股权给自己,要缴税吗,怎样缴?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年91号)文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后,该税目修改为“经营所得”)
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收入,应纳入企业收入,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