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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无车承运人企业无法获取承运司机发票,能否通过支付给司机的银行回单作为成本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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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无车承运人企业无法获取承运司机发票,能否通过支付给司机的银行回单作为成本入账

时间:2019-08-19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链接:关于无车承运人企业无法获取承运司机发票,能否通过支付给司机的银行回单作为成本入账

问:我司在运营中发现,根本无法获取司机承运发票。现咨询能否通过支付给司机的银行回单,作为成本入账?以及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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