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境外维修收入问题
时间:2019-08-27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链接:境外维修收入问题
问:我公司发生境外维修收入,这个收入需要怎么处理,要纳税吗?还是只开形式发票就可以?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若您公司在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若您公司在境外提供劳务,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也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按规定计算抵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办理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