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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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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落实

时间:2019-08-29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链接: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落实

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于2018年9月根据当地政府发放的企业关停通告要求,已全部停产停业,我司财务按照财税(2018)107号税务政策,符合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型升级,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停产停业企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享受免税政策累计不超过两年,已按税务要求在申报系统上备案并通过,也享受了免税。目前当地税局通知,我司停产停业名单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才能享受,我想咨询一下,财政部门和税务总局出的这个政策,是对去产能调结构的企业的支持,让企业在关停后及时走出困境,本企业也完全符合免税政策,一个区政府发的文件确定关闭企业,目前税务局说不在省政府名单,省政府名单也是由市区政府确定,让一个企业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第二条的规定: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因此,只有在上述名单内的企业才能享受该优惠才能享受该文件第一条的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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