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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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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公告〔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01-08

来源: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南京苏帝智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甘雨巷88号

联系电话:025-52852205、52857187

联系人: 王宁玲、翟方

苏帝智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罚〔2019〕216584号

南京苏帝智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102790418304)

经我局(所)纳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16年1月19日市局稽查局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的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广州昶财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该公司在2014年4月变造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向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合计752,136.72元,税额合计127,863.28元。

检查人员于2016年9月5日前往你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江宁经济开发区利源中路168号百家湖公寓西花园巴黎城19-103室,发现该地址无你单位。检查人员拨打你单位在税务登记中留存的号码15952030888,电话无人接听。10月14日,向主管局发送工作联系单,提醒风险。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4日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

2016年12月,检查部门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楷联系方式并与其取得了联系,在2017年1月10日、2019年1月15日对其进行了询问。王楷在出具的书面说明和询问笔录中称其2013年底起至2014年春节期间陆续将你单位业务交给员工刘建平去做,账册、财务资料、营业证照等都交给了刘建平,他只协助刘建平解决过你单位发票事项。但对与广州昶财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不知情,不知道从广州昶财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发票、资金往来、货物流向、发票抵扣的任何情况。经查,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于2014年4月申报抵扣销项税金。

检查人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提供相关涉税资料,你单位至今未提供。

经对刘建平调查,其2011年已从你单位离职,到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至2018年,离职后从未与王楷有过联系,也从未负责过苏帝智公司的经营。

经对你单位原会计张风调查,其在你单位任职至2014年5月,她表示直至离职前你单位都是王楷在经营,刘建平从来没有负责过公司经营。

根据你单位的银行交易记录以及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回函说明苏州明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的交易情况,能证明2014年及2015年是王楷负责苏帝智公司的经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的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刘建平的询问电话记录、张风的询问笔录、王楷的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南京音飞储存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平的劳动合同书,你单位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回函,增值税申报表及抵扣明细清单等。

2、你单位于2014年1月接收广东省中山市长益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代码为4400123140、号码为08405226-0840523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97,435.92元,税额152,564.08元,价税合计1,050,000元。已于2014年1月申报抵扣。

经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王楷调查,其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你单位2014年1月初需要开票给下游客户,没有进项发票抵扣,需要交很多税,于是王楷找经常到你单位去的一个姓胡的人联系,取得中山市长益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发票,开票费是按9%或10%支付。王楷拿到这些发票后交给你单位会计刘建民于2014年1月到税务局认证并抵扣了税款。你单位与中山市长益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合同、现金收款单都是假的,买票费是王楷从其南京银行卡(卡号:6223050006788064)取的,先付了20000元,发票抵扣后未出问题,余款是其从银行卡上支付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江苏国税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你单位已抵扣税金的数据,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王楷的询问笔录,王楷的银行卡交易记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所偷税款280,427.36元处两倍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60,854.7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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