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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增值税返还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增值税返还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16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案例:啤酒企业销售产品,如果发生产品退货,啤酒厂会将客户的货款和增值税购货全额款返给客户。问题:客户在啤酒厂缴纳包装物押金超期一年实物没返回啤酒厂退押,啤酒厂按税法要求将包装物押金做收入处理并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以后如果客户将包装物返回啤酒厂,啤酒厂将包装物款返给客户,相应已缴纳的税金是否也应该比照案例中的货款,返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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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包装物押金退还后,企业是否退还税金给客户税法上没有具体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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