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的工伤陪护费等不在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企业给报销,有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税前扣除吗?
留言时间:2020-01-14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员工发生工伤,产生的工伤陪护费、住院期间餐费、往返医院检查的交通费等不在工伤保险保险的范围内,企业给员工报销,如果有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相关政策是什么?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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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