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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19年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已计税,汇算清缴时能否重新选择纳入年度综合所得重新计税

09-29 我要评论

19年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已计税,汇算清缴时能否重新选择纳入年度综合所得重新计税

留言时间:2020-01-14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19年1月发的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2020年3月汇算清缴时能否重新选择纳入19年全年综合所得计税?多交了是否可以退税。看网上安徽税务局、山东税务局、江苏及新疆税务局等答复均可以重新选择计税方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规定或限定,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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