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辽宁省税务局: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收入免增值税,请问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辽宁省税务局: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收入免增值税,请问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09-29 我要评论

疫情防控期间,生活服务业收入

留言时间:2020-02-07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规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收入免增值税,请问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