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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股东用著作权作为投资,摊销年限可以是3年吗?

09-29 我要评论

股东用著作权作为投资,摊销年限可以是3年吗?

留言时间:2020-02-06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股东用自己的著作权进行增资,并且给企业开发票了,金额是1000万,该项著作权已经转让到公司名下。转让合同上注明摊销的年限是3年。

公司的财务按照合同中注明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

请问老师这么操作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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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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