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收入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6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我企业享受地方政府“产业扶持”财政补贴,是以地方税收综合贡献作为参考依据的,请问这样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地方税收贡献是否属于: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七条“与...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