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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疫情期间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划型判定标准

疫情期间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划型判定标准

留言时间:2020-03-10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综合体机构,包含房地产开发、商场经营、酒店等业务,请问总机构划型时,是否需要加上分支机构的数据(人数、营业收入等)进行判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规定:“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规定:“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在地方政府主导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业人数:看跟谁签订的合同,跟派遣公司签订的就算在派遣公司,跟用工单位就算在用工单位)、《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规定,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

(三)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行社会保险费汇缴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按其汇缴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划型;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单位不在我省域内,且无法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划型的,所属法人单位需对分支机构划型做出承诺,并提供我省域内分支机构名单。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规定:“三、减轻企业负担

......

(十四)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此政策的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涵盖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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