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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企业注销后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09-29 企业注销税务处理 我要评论

企业注销后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3-09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均已办理完注销手续,但开户行未注销,剩余财产在开户行存放未返给股东,注销后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的税,如果缴纳,怎样办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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