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减免增值税、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3-12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对疫情期间租户租金减半征收,是否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减免事项方可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否则需按原合同约定金额征税?双方盖章的书面确认函可否等同于协议,函件中可否只约定减免期间,具体减免金额以实际计算为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目前没有查询到因疫情影响企业出租不动产减半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并且公司如何签订协议,税法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规定:“19.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发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租金并开票,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