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落实操作指引(优化服务管理篇)
发布时间:2020-03-14
来源:本溪税务
一、发票管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基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政策解读及注意要点:
第一,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并开具普通发票。
第二,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按照《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执行。
第三,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内填写“免税”字样。
热点问答:
1.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产的护目镜,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们应当如何开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 我公司旗下有一家连锁酒店提供住宿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我公司对2020年1月份收取的住宿费开具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2020年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1月份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了,因此,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后,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基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解读及注意要点:
第一,按照总局4号公告规定,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需要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但需要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以备查验。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第二,总局4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销售额按照征税销售额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进行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第三,由于8号公告和9号公告是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一月份税款所属期的申报延到28号,因此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尚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办理一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时候,应当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注意选准减免税代码。
第二种情形是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已经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选择更正申报的,会对一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让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的,可以在办理二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征税项目中负数冲减一月份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一至二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第三种情形是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征税项目对应栏次。在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的当期,再将红字发票记载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记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同时将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记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当前受疫情影响应开具而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比如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一月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二月份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但由于疫情影响,与受票方无法联系而未能及时开具,纳税人在办理二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时候,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征税栏次和征税项目相关栏次填报负数,冲减一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售税额,在后期补开红字专用发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以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的销售额和销售税额不应重复记入。
热点问答:
1.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2.2020年2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到28号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的期限是否也会延期?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的期限也相应延长至2月28日。
3.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4.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无偿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公司是不是要先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因此,你公司无需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证明已捐赠的相关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
5.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你公司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你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1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1-2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6.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7.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我公司2020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8.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今年1月底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了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2月5日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消费税,请问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赠汽油是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如果在2月纳税申报期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了消费税,可以选择在2月纳税申报期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如果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已缴纳,你公司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非接触式办理出口退(免)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基本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政策解读及注意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疫情期间出口退税的事项办理、逾期业务的处理、以及事后复核管理等问题。提醒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非接触式审核。疫情期间,纳税人通过网络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后,仅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及时办理。二是非接触式反馈。税务机关办结退(免)税事项后,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的,可联系税务机关邮寄送达。三是逾期业务办理。受疫情影响,纳税人2019年度出口业务可能无法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或者完成收汇,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只要单证信息齐全,且完成收汇,即可申报退(免)税。
热点问题:
1.近期,我公司与一家日本企业合作新项目,拟出口一批货物,需要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以便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因疫情期间交通不便,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无需前往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办理备案,并会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备案办理结果后,即可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2.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想要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疫情期间出行多有不便,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请问应当如何开具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开具证明,并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
3.我公司是一家四类外贸出口企业,疫情发生前,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但由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难以报送纸质资料,是不是就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了?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继续申报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包括四类企业在内的所有出口企业,均可通过无纸化申报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因此,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网上渠道提交出口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报出口退税,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税,并通过网上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待疫情结束后,你公司应将纸质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予以复核。
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销售给国外的一批货物,因为质量原因近期被退回,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再去海关办理退运手续,上述货物还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现在我们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因此,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的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尽快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如果你公司在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需要提供纸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会将纸质资料邮寄到你公司指定地址。
5.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2019年12月,从外省一家服装生产企业购进一批服装并出口至韩国,但这家企业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因疫情原因,对方短期内无法向我公司提供发票,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能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进行退(免)税申报。因此,若你公司在2020年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相关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可以在此后尽快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再进行退(免)税申报。
6.我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2019年与一家新加坡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并已于2019年12月份完成了软件开发并交付给对方。2020年1月,新加坡公司提出对软件部分功能进行修改的需求,因疫情原因,我公司短期内无法完成修改功能的软件开发测试工作,因此,对方无法向我公司付汇,可能造成我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收汇,请问我公司能继续办理退(免)税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待收汇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你公司即使直到2020年4月份仍未收到外汇,今后办理收汇后,即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7.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今年1月从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了一批地毯出口到韩国,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由于国外客户反馈良好,我公司3月1日从该小规模纳税人再次购入一批地毯,此时提供的专用发票上的征收率变成了1%。请问我公司在使用这两张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该按照哪个退税率退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除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外),其退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即专用发票上“税率”栏次注明的征收率。专用发票上“税率”栏次为3%的,按照3%的退税率办理免退税;专用发票上“税率”栏次为1%的,按照1%的退税率办理免退税。
8.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在2016年6月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由于2018年和2019年国家多次调整税率和退税率,所以期满36个月后,我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恢复适用退(免)税政策。请问,现在我公司还能恢复2019年6月前的退(免)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因此,你公司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出口的全部货物劳务,可以恢复适用退(免)税政策;2019年4月1日前的出口货物劳务,不能恢复适用退(免)税政策。
9.我公司在2018年3月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到现在还不满36个月。2018年、2019年,国家多次调整了税率和退税率。请问,我公司现在可以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因此,你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全部货物劳务,可以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在此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不能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0.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8年3月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近日,我公司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5号公告,允许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2018年11月国家曾经调整过出口退税率。我公司能否根据5号公告规定,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并对自2018年11月起出口的货物劳务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因此,你公司可以提交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但仅能对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劳务申报出口退(免)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不能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1.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7年12月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的规定,我公司可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办理声明手续?何时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可以自2020年3月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无需单独办理声明手续,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即可。自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你公司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
四、非接触式办理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部门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税事项,在为纳税人提供安全、高效、便利服务的同时,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基本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着“涉税事,网上办,无必须,不窗口”的原则,建议广大纳税人尽量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最大可能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产生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省内(不含大连)开具机动车发票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1.自然人:可由汽车经销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代理申报,或自行注册电子税务局账号进行自主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含新能源车免税申报和挂车减税申报)、缴税、下载打印《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2.非自然人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含新能源车免税申报和挂车减税申报)、缴税、下载打印《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申报纳税时间: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您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即可。
(二)省外(含大连)开具机动车发票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退税业务、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免税业务及其他特殊事宜您可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预约办税,有效减少人员聚集。请您带好申报资料,做好充分的个人防护措施,到相应的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办理通道及操作指南
1.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2.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税款、完税证明操作讲解
https://mp.weixin.qq.com/s/swlOhAY3uURCnfOxEEPDhw
3.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四)本溪市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第二税务分局(负责本溪市车辆购置税的征收):024-42896246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满族自治县税务局(负责本溪县车辆购置税的征收):024-46832374
国家税务总局桓仁满族自治县税务局(负责桓仁县车辆购置税的征收)
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操作指引:
1 . 自行申报
1.1 功能概述
为需要自行申报车辆购置税的单位纳税人及自然人提供申报及缴款功能。
1.2 操作步骤
1、单位纳税人: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后,进入后选择车辆购置税申报(新版)。
自然人:自然人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车购税申报。
2、用户首次进入会弹出告知页面,点击同意,继续申报。
3、通过下拉框选择车辆登记地,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系统自动带出办税厅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办理申报。
4、进入申报车辆信息确认页面如果为减免税车辆会有相关提示信息,以免税车辆为例具体如下图,按相关提示确认后点击确定。
5、确认信息正确后录入购车人联系电话点击下一步。
6、形成申报表,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
7、提示是否确认保存,点击确定。
8、如为征税或减税车辆,会跳转到税款缴纳页面,请参见9-11步骤。如为免税车辆请参见12-14步骤。
9、勾选上待征收税(费)信息后选择缴款方式,此处以银联二维码缴款为例。
8、点击银联二维码缴税后,弹出缴税窗口,点击缴款,弹出二维码页面。
9、手机扫描二维码,在银联的界面完成缴款后,关闭二维码窗口,弹出缴款成功提示,点击”是”,系统会自动跳转进入完税证明(表格式)预览页面。
10、系统展示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点击税票下载,可以下载PDF文件到本地,点击下一步,展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11、展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页面:点击下载,可以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下载到本地电脑,点击办理完结,展示完结界面。
12、如果为免税车辆系统会进行相关减免税信息提示,点击是或确定后,点击下一步。
13、点击下一步后提示如下图。
14、在是否跳转完税证明页面弹窗中选择是,展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点击下载.可以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下载到本地电脑,点击办理完结,展示完结界面。
2 . 代理申报
2.1 功能概述
由具有代办权限的机构为需要进行代理申报车辆购置税的自然人提供代报功能。
2.2 操作步骤
1、使用具有代办权限的企业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进入后选择车辆购置税申报(新版)
3、用户初次登陆会弹出告知页面。点击同意,继续申报。
4、弹出代理申报提示框,点击确定
5、录入正确的车辆登记地和发票信息,点击办理申报以征税车辆为例。如为减免税车辆只需在相关提示环节点击确定即可。
6、录入正确的委托人信息,如果录入委托人纳税人识别号后没有自动带出委托人纳税人名称,可以手动输入名称来进行自然人间接登记。
7、进入申报车辆信息确认页面,确认信息正确后录入购车人联系电话,点击下一步。
8、形成申报表,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
9、提示是否确认保存,点击确定
10、提示保存成功,可点击跳转完税证明页面
11、进入缴款页面在待征收税(费)信息列表中勾选想要缴款的信息然后选择缴款方式,当前代理申报只支持银联二维码缴税。
12、点击银联二维码缴税后,弹出缴税窗口,点击缴款,弹出二维码页面
13、手机扫描二维码,在银联的界面完成缴款后,关闭二维码窗口,弹出缴款成功提示,点击”是”,系统会自动跳转进入完税证明(表格式)预览页面。
14、系统展示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点击税票下载,可以下载PDF文件到本地,点击下一步,展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15、展示展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页面:点击下载,可以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下载到本地电脑,点击办理完结,展示完结界面。
3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查询
3.1 功能概述
为已经缴纳过车辆购置税的用户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查询功能
3.2 操作步骤
1、登录后,点击公众服务,如果在未登录的情况下在首页点击公众服务
2、点击公众查询里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查询
3、录入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车辆识别代码,点击查询,即可查到完税证信息。可以点击下载按钮进行下载。
4 . 车辆购置税信息查询
4.1 功能概述
为已经进行过车辆购置税申报的用户,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缴款信息、证明信息查询功能,并可通过相关链接进行缴款和下载操作。
4.2 操作步骤
1、自行申报情况下,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登录后点击我要查询后,点击车辆购置税信息查询功能。
2、点击车辆购置税信息查询。
3、在发票信息查询页面,正确录入信息后,点击查询。
4、点击申报信息查询,进入申报信息查询页面,录入正确的信息后点击查询。
5、可以点击操作列的查看按钮,查看申报表信息。
6、点击缴款信息查询,进入缴款信息查询页面,录入正确的信息后点击查询;可以通过操作列的缴款按钮进行缴款。
7、点击证明信息查询,进入证明信息查询页面,录入正确的信息后点击查询,可点击操作中下载按钮,下载电子版完税证明。
8、代理申报的情况下,代理企业登录后点击车辆购置税信息查询(代理)功能。功能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辆购置税信息查询(车购税代理申报)。
9、在申报信息查询页面,正确录入信息后,点击查询。
10、查出数据后,可在操作列点击下载按钮去下载、查看申报表。
11、点击缴款信息查询,进入缴款信息查询页面,录入正确的信息后点击查询;可以通过操作列的缴款按钮进行缴款。
12、点击证明信息查询,进入证明信息查询页面,录入正确的信息后点击查询,可点击操作中下载按钮,下载电子版完税证明。
5. 相关补偿功能
5.1 代理申报作废
5.1.1 功能概述
代理申报模式下,由受托人通过本功能对已申报未缴款的申报记录(未锁定扣款的申报记录)进行作废。如申报记录已进行扣款锁定,请通过代理申报税款缴纳及异常处理功能进行处理后,再进行申报作废。
5.1.2 操作步骤
1、功能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购税代理申报作废(车购税代理申报)。
2、输入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后,点击回车,系统自动带出委托人名称,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展示3个月内的申报记录。
3、选择需要作废的记录,点击作废
4、系统弹出提示框,按提示内容进行操作。
点击确定后,系统提示申报作废成功。
5.2 非自然人自行申报作废
5.2.1 功能概述
自行申报模式下,纳税人(非自然人)通过本功能对已申报未缴款的申报记录(未锁定扣款的申报记录)进行作废。如申报记录已进行扣款锁定,请通过代理申报税款缴纳及异常处理功能进行处理后,再进行申报作废。
5.2.2 操作步骤
1、功能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功能—申报作废
2、输入相关条件后,点击查询。(注意删除所属时间)
3、选择作废的申报记录,点击作废按钮。
4、根据提示框,进行选择操作。
点击“是”,系统提示作废成功。
5.3 自然人自行申报作废
5.3.1 功能概述
自行申报模式下,自然人通过本功能对已申报未缴款的申报记录(未锁定扣款的申报记录)进行作废。如申报记录已进行扣款锁定,请通过代理申报税款缴纳及异常处理功能进行处理后,再进行申报作废。
5.3.2 操作步骤
1、功能路径:我要办税—申报作废(车购税)
2、输入相关条件后,点击查询。(注意删除所属时间)
3、选择作废的申报记录,点击作废按钮。
4、根据提示框,进行选择操作。
点击“是”,系统提示作废成功。
5.4 代理申报税款缴纳及异常处理
5.4.1 功能概述
代理申报模式下,受托人通过本功能对锁定扣款的申报记录进行处理,处理后可继续进行税款缴纳或申报作废。
5.4.2 操作步骤
1、功能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购税代理申报税款缴纳及异常处理(车购税代理申报)。
2、输入相关条件后,点击查询。
3、查询出数据后点击处理异常。
4、弹出处理成功提示后点击确定。
5、弹窗被关闭后点击扣款按钮。
6、点击扣款按钮后进入到缴款页面勾选待征收税(费)信息并点击银联二维码缴税。
之后缴款流程与正常缴款相同参见1.1.2操作步骤。
5.5 非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税款缴纳及异常处理
5.5.1 功能概述
自行申报模式下非自然人纳税人通过本功能对锁定扣款的申报记录进行处理,处理后可继续进行税款缴纳或申报作废。
5.5.2 操作步骤
1、功能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银联快捷缴税、银行端处理。
2、进入后点击查询。
3、查询出数据后勾选上想要处理的税票信息然后点击处理。
4、弹出处理成功提示后点击确定。
5、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税(费)缴纳。
6、勾选上待征收税(费)信息然后选择缴款方式。
之后缴款流程与正常缴款相同参见1.1.2操作步骤。
5.6 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税款缴纳及异常处理
5.6.1 功能概述
自然人自行申报模式下可通过本功能对锁定扣款的申报记录进行处理,处理后可继续进行税款缴纳或申报作废。
5.6.2 操作步骤
1、功能路径:我要办税—扣款异常处理
2、进入后点击查询。
3、查询出数据后勾选记录,点击处理。
4、出处理成功提示后点击确定。
5、弹窗被关闭后返回首页,点击网上缴纳。
6、勾选上待征收税(费)信息,选择缴款方式,此处以点击银联二维码缴税为例点击二维码缴税。
7、弹出缴款页面点击二维码缴税。
之后缴款流程与正常缴款相同参见1.1.2操作步骤。
5.7 自行申报完税证明(表格式)查询下载
5.7.1 功能概述
自行申报模式下,在申报流程中未下载打印完税凭证(表格式),后续需要完税凭证(表格式)的,可通过本功能进行查询下载。
5.7.2 操作步骤
1、功能路径:我要查询—证明信息查询—电子完税证明查询。
2、输入条件后,点击查询,可对查询结果进行下载打印。
5.8 特殊情况处理
5.8.1 功能概述
对未正常开具完税证明情况的特殊处理方式。
5.8.2 操作步骤
1、非自然人自行申报未正常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
功能路径: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电子税收完税(费)证明(表格式)。
操作步骤:1)进入页面后输入条件,点击查询。 2)选取要开具的完税证明,点击开具完税证明按钮。 3)根据提示选择确定,进入下载打印页面。 4)进入查询打印页面,点击查询按钮。 5)对查询的结果可通过下载列的下载按钮,进行下载。
2、自行申报未正常开具完税证明(电子版)
功能路径:
非自然人:我要办税-证明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开具。
自然人: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开具。
操作步骤:1)进入功能后,录入车辆识别代号,点击查询。 2)对查询出的结果,选择后点击开具。 3)如需下载打印,点击确定。
6 . 添加子用户
6.1.1 功能概述
添加子用户,以及对子用户的管理。
6.1.2 操作步骤
功能路径:用户管理-身份认证
1、点击身份认证后进入此页面,在此页面将想要添加的子用户信息填写到对应的空格中。注册名、密码即为子用户登录时的账号密码。
2、录入完毕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子用户添加成功。
6.2 子用户权限管理
6.2.1 功能概述
对于已添加的子用户的权限的管理。
6.2.2 操作步骤
功能路径:用户管理-用户授权
1、进入后选中想要修改权限的子用户,然后在功能树列表中,在想要添加的功能名称前的方框里点击进行勾选。
2、功能权限添加、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弹出保存成功提示点击确定。
3、添加完成权限后返回登录页,通过子用户登录窗口进行登录。
7 .车辆购置税局端功能
7.1.1 功能概述
根据登录人的权限,对已办理的车购税申报缴款业务进行相关信息查看及下载。
7.1.2 操作步骤
1、功能路径:电子税务局(新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信息查询。
2、录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
3、点击蓝色字体可查看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