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14
来源:本溪税务
一、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支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二)政策内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辽工信明电〔2020〕40号文件下发了第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涉及我市17户企业,分别为:1.辽宁龙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辽宁美罗君元药业有限公司;3.上药(辽宁)中药资源有限公司;4.辽宁九洲龙跃药业有限公司;5.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6.辽宁龙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7.辽宁祥云药业有限公司;8.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辽宁)有限公司;9.辽宁参中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0.辽宁迈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辽宁三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2.辽宁帝东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3.辽宁本源制药有限公司;14.辽宁九洲龙跃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辽宁开普医疗系统有限公司;16.沈阳开普医疗影像技术有限公司;17.沈阳大昌医学摄像技术有限公司。
(三)企业操作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3.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二、困难行业支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二)政策内容: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三)企业操作规定: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鼓励捐赠政策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二)政策内容: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企业操作规定:
1.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2.企业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3.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