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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社保相关问答

辽宁省税务局:社保相关问答

日期:2020.3.13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1、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第一条(四)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2、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是否包含个人缴费部分?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第一条(三)的规定: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享受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3、符合辽人设发〔2020〕7号文件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什么优惠?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第一条(二)的规定: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4、符合辽人设发〔2020〕7号文件的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什么优惠?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第一条(一)的规定: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5、疫情期间,辽宁省(除大连市之外)医保的减征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第一条(三)的规定: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以下期限实施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且预计年底前可支付月数达到3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6、疫情期间,辽宁省(除大连市之外)对实行统帐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有什么优惠?

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第一条(二)的规定:实施范围。对实行统帐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帐结合模式或为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7、疫情期间,辽宁省(除大连市之外)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有什么优惠?

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第一条(一)的规定:减征项目。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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