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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疫情期间对居民提供物业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

疫情期间对居民提供物业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

留言时间:2020-03-13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疫情期间,对于向小区居民提供的物业服务免征增值税的申请。

疫情期间物业行业响应国家号召,在物资短缺的情况下全力奋战守护业主的健康及家园。在生活行业免税的前提下,物业行业税负上升,一大部分进项都无法进行抵扣。因此想向省级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在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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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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