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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一部分出租房产税问题

09-29 一部分出租房产税 我要评论

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8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单位自有房产每月已按价计征完房产税,现出租一间房屋,还用按租金交房产税吗?如交,是不是重复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辽地税财〔1998〕420号,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一幢房产,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应分别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分别计税。

从价计征改为从租计征的部分,需要在电子税务局系统里进行税源维护,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的操作,建议拨打024-23205098咨询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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