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如何分摊
留言时间:2020-04-13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在一块土地上分期开发产品、且各期产品类型和容积率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按何种方法在各期间分摊?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的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二、关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成本费用的扣除方法问题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属于同一项目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和非普通住宅(包括非住宅,下同。)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扣除金额。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建筑安装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