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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契税有什么优惠?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契税有什么优惠?

发布时间:2020-06-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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