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省地税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加强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监管的建议》(136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9-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林枝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监管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您的建议,主要由我局负责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了充分的协助。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逐年递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隐蔽性,税务机关不能掌握民间借贷行为,这一过程中的确存在国家税款流失的现象。
在学习和研究您的建议过程中,我们与省高法建立了工作联系。他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各级法院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我们初步达成了工作配合与衔接的意向。
为此,我们将采纳您的建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加强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配合,以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监管。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与推进相关事宜,我们将会根据时序进度适时向您进行汇报。
我们还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呼吁在更高一级层面上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的工作配合,完善民间借贷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