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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标准?

办件标题 你好,请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标准?

内容

你好,请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标准?

办件编号 LYHF20200901 提交时间 2020-09-0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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