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并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什么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发布时间:2020-10-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八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