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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企业为职工住房发放的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住房发放的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0-10-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因此,企业为职工住房发放的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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