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放开推动服务业减免旅行社税收或给予补贴建议(第0200号)的答复
沈税函〔2019〕39号
发布时间:2019-04-18
来源:沈阳市税务局
倪琛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开推动服务业减免旅行社税收或给予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财政补贴问题
为鼓励沈阳市旅行社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入沈观光旅游,增加国内外旅游者在我市的旅游消费,我市出台了《沈阳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沈旅发〔2018〕67号),对我市参与统购统销、诚信经营的旅行社企业“引客入沈”给予一定比例的限额补贴。该细则规定,招徕沈阳市以外的国内其他城市及境外城市游客,按人数、停留时长等,给予旅行社10元/人到100元/人不等的补贴,最高每年可获得100万元。2017年至2018年,市财政共发放补贴资金25.86万元。
二、税收减免问题
我国在税收上采用的是税收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沈阳市一级税务机关无权擅自制定税收减免政策,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发布的各项税收政策。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旅行社的税收减免政策。但是,为鼓励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也可以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多年来,沈阳市各级税务机关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媒体等载体,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的政策辅导。通过提高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精准性、及时性,切实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政策,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充分享受到税收政策红利。2018年全年落实各项税收新政减免43亿元,有效降低了我市企业税费负担。
下一步,我局将坚持需求引领、问题导向,在落实减税降负、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持续发力,通过理顺征管体制,整合征管力量,建立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切实为企业减税降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动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工作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郭吉元 22563262)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