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加快职业教育发展培养技能型人才提案(第004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08 11: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赵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接收实习生所发生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投入学校实习实训设备建设实训室,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我国在税收上采用的是税收法定原则。沈阳市级税务机关只能执行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无权自行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其他专门针对校企合作的税收减免政策。但是,为鼓励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多年来,沈阳市各级税务机关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媒体等载体,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的政策辅导,对普遍适用的政策进行系统辅导,对重要专项政策进行专题辅导,对持续经营的企业开展政策更新辅导,对新开办的企业及时送政策上门。通过提高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精准性、及时性,切实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政策,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充分享受到税收政策红利。2018年全年落实各项税收新政减免43亿元,有效降低了我市企业税费负担。
下一步,我局将坚持需求引领、问题导向,在落实减税降负、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持续发力,通过理顺征管体制,整合征管力量,建立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切实为企业减税降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动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工作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郭吉元 22563262)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