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0-10-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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