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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工厂采购生产用自来水税率

工厂采购生产用自来水税率

留言时间:2019-04-04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工厂采购生产用自来水税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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