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公司采购的商品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留言时间:2019-04-03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结合国税函〔2009〕9号、公司法(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二条)的内容,分公司跟总公司应属于同一法律主体(不是平等法律主体),总分之间的购销(以发票结算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吧?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分查实和核定两种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7〕1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规范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经请示省局同意,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范围确定问题
我市对省局确定的核定项目做以下调整: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环节应征收的印花税税目调整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从事加工承揽的单位和个人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如已纳入工业企业采购环节进行核定的,不再单独进行核定。
(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发生的内容较少,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四)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签订合同的比例不高,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五)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签订合同,应实行按凭证征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对纳税人部分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