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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企业100%的股权,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被转让的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个人转让企业100%的股权,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被转让的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6-10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关于个人转让企业100%的股权,当时按照评估价值减去实收资本和印花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被转让的企业存续存在,那么被转让的企业是否也需要按照评估价值-账面价值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转让企业100%的股权,企业不涉及所得,因此,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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