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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强行扣缴

09-30 强行扣缴 我要评论

强行扣缴

留言时间:2019-05-24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我单位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条先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 逾期未缴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我们税务机关向银行出具《税收款项扣缴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扣缴税款)》(征管规范要求出具的文书)要求其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时,银行却要求我们先出具查询存款账户和冻结存款的文书,否则纳税人存款余额不足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况且部分税务领导和人员也同意这种观点。我不理解的是,一、按照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逾期未缴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需再采取税收保全,出具的冻结存款文书根据征管法那条。二、纳税人存款余额不足,税务机关不冻结存款银行就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税收款项扣缴通知书》就没有必要标注的“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的字样。我个人认为这段标注说明通知书本身具有冻结存款的功能。不知我理解是否正确。三、通知书上要求银行填写在其上存款余额,还需要税务机关出具查询账户的文书。

据此,告诉我正确的做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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